吴先生 2012-12-1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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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迟冬梅律师网 作者:湖北鄂州律师 时间:2014-07-17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文主要介绍酒后驾车的四大典型案例,并且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的阅读。
【案例一】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饭店和娱乐场所与朋友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汽车沿宜城街道通真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杨某驾驶的汽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关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 mg/ml,小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王某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mg/ml,属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
车某是贵州省毕节县人,到我市徐舍镇鲸龙水泥厂打工。2011年10月18日,车某在徐舍镇与老乡喝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车某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但从已判决的案件看,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居多。这正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酿成酒驾,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
【案例三】
陆某系我市张渚镇人,2011年7月20日14时许,陆某在徐舍镇其朋友家中饮了三四两高度白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徐张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镇庄村路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不慎翻车,致其本人倒地受伤昏迷。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事故现场将陆某查获。经检测,陆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陆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以确认有罪。本案中,陆某因骑二轮摩托车不慎致其本人受伤,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坏,但因为陆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形成,故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14时许,舒某与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徐舍镇河西街。适逢该路段施工,路面上不仅堆着水泥、黄沙等建筑材料,还停放着一台挖掘机,过往车辆通行受阻。为此,舒某与工地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后舒某自己打电话报警,要求民警前来处理。当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舒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点评】
本案中舒某打电话报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现场处理其与施工工人的纠纷,帮助维护道路畅通。这一纠纷原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发现舒某有醉酒驾车嫌疑,有权依法对其调查处理,并在证实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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